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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客户、供应商及其他合作伙伴:

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国务院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指出:我国将深化增值税改革,自2019年4月1日起,将制造业等现行16%的税率降至13%,将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%的税率降至9%。为确保过渡期发票开具规范有序,特通知如下:

一、在2019年4月1日前已按销售合同履约发货但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货金额,仍按合同约定开具16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二、销售合同在4月1日前签订(已按增值税13%税率签订的销售合同除外)但尚未按销售合同履行发货的合同金额部分,按变更后的增值税税率13%开具増值税专用发票。

三、我公司4月1日前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、运输及工程合同(已按增值税13%税率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,已按9%签订的运输、工程合同除外),且货物已运达我公司或运输及工程合同已履行完毕,供应商需按照原合同税率向我司开具发票。

四、适用范围: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集团内各分子公司。

特此通知

鑫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2019年3月22日